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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助】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1/12/4 14:21:05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的专项补助性资金。专项资金用于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拨付。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沪经技[2008]606号)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参加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拥有自主商标和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或植物新品种权);

 

    2)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等在本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3)建立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培训和奖励),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4)企业注重软件正版化工作。

 

    2、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须拥有并使用已核准注册的自主商标;

 

    2)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须在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无专利授权的特殊领域企业需提供相应拥有该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其中,软件企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农业系统企业植物新品种登记总量须在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3)企业使用正版化软件,并已制订切实可行的正版化实施计划;

 

    4)企业在工商信用方面须二类企业以上、财务会计信用或纳税信用方面须B级以上;

 

    5)企业具有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3、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条件:

    1)具有较大经营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非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和亏损企业不得认定为示范企业;

 

    2)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3)具备自主创新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4)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的创造、拥有、运用、管理、保护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5)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或“上海市著名商标”;

 

    6)注重知识产权实施并取得明显效益,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

 

    7)必须是已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

 

(三)资助方式

    对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创建费用补贴;对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再给予70万元的创建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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