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4〕52号)
2、《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沪科〔2009〕586号)
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财企[2006]66号)
4、《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沪财企[1998]272号)
(二)认定条件
无论内资或外资,凡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1、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要求;
2、具有专利等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清晰;
3、申报项目技术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4、项目正处在转化阶段,尚未形成产业化。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利用国内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
(2)在引进国外成果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并形成新技术、新产品;
(3)引进国外尚未转化的高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
(4)自行研制开发并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
(三)优惠方式
1、 具有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享受上海地税部分的“五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
2、有其它知识产权的,含著作权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享受上海地税部分的“三免二减半”的优惠政策。
3、给予贷款贴息:在认定后的三年内,以项目为单位取得银行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成果转化企业为内资企业)
4、人才引进:对于参加项目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以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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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对每月10日前受理的项目在当月组织专家评审,10日以后受理的项目则顺延至下个月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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