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4]50号)
(二)认定条件
1、拥有自主专利技术;
2、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导向;
3、已通过上海市或省部级新产品鉴定,并在通过鉴定后的3年内申报;
4、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5、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优惠方式
对已被认定的专利新产品,给予研发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者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研发资助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专利新产品认定之日起的三年内,按产品的专利技术对经济增长贡献的程度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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