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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
发布时间:2011/12/4 14:39:07

【标题】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10-28
【实施日期】2003-10-28
【文号】
【题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上海市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培养和选拔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学科带头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特设立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
  第二条 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是上海市科技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环节,是构筑上海市人才高地核心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建设上海市高素质科研梯队等人才工作计划的基础。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条件且没有得到过本计划资助的在沪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杰出科技工作者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本计划以项目形式申报,采用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考核,科委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五条 本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以自由选题形式开展的学科前沿探索和多学科交叉研究项目,尤其是与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开展的此类合作交流项目;项目经费还可用于支持出版此类研究成果的学术著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是指在某一学科、专业技术领域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对本学科以及相关学科领域发展有较大影响,被国内外同行公认有创新性成果或业绩者;或掌握某一学科、专业技术领域能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技术并对上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国家“973”、“863”等重大重点项目的首席科学家和一级子课题负责人;
  2、国家、中央部委、上海市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或者科研骨干;
  3、上海市科委重大项目负责人;
  4、上海市自然科学领域重点学科带头人;
  5、市科委优秀启明星和市、部委办人才计划重点资助者;
  第八条 一般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申请者应是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0周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每年申报评选一次,采用网上发布,集中受理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者在“上海科技”网填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人才计划)》,在线打印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且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申请者进行考评,如实填写单位意见,择优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后,集中向市科委推荐。
  第十三条 市科委受理申请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及其项目进行考核评审,经市科委审定批准后,正式列入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的申请者将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列入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的人员将获得专项经费资助,资助期限一般为两年;经费按年度拨款,专款专用;获得资助者由市科委与其推荐单位签订合同,对经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创造良好科研环境和条件,支持并督促受资助者认真开展科研工作,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凡得到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标注中文“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支持”,英文为“Sponsored by Program of Shanghai Subject Chief Scientist”。
  第十七条 资助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由推荐单位填报经费使用情况表,审核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科委。
  第十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市科委重大重点科研计划项目优先考虑由受资助者承担或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获得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如发现受资助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市科委核实后,将撤消其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科委颁布的沪科(94)第318号《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资助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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