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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12/6 17:17:33

(一) 增值税:
1、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对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外购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计算抵扣。
3、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 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销售行为,如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征收营业税;如开发合同中注明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注明所有权归属的,作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5、 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技术维护、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与软件产品收入在同一张发票上一并收取的,并入软件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化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造、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7、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 企业所得税:
1、 对上述增值税超税负实行即征即退后所退的税款,企业用于开发软件产品、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自2000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类企业名单有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4、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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