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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4 14:11: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促进本市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来源及适用范围)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4000万元财政资金建立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本市标准化推进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标准科研项目、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采用国际标准项目等。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技术标准科研项目按国科发技字(2007)24号文《科技计划支持重点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中技术标准科研项目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助方式与额度、编制专项资金中技术标准科研项目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中除技术标准科研项目以外的标准化推进项目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助方式与额度、编制专项资金中除技术标准科研项目以外的标准化推进项目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快速工作机制,定期交流有关信息。科研成果可形成国家、行业和地方重要技术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优先纳入标准制定工作程序。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额度

  第五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任选一种支持方式,但不得同时享受。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资助额度)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中:承担重要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自主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采用国际标准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资助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八条(申请材料)

  (一)申请技术标准科研项目资金的企事业单位须填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技术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申请除技术标准科研项目以外的标准化推进项目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上海市标准化推进项目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2、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等;

  4、根据申报项目情况选择提供下列资料之一:

  (1)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立项计划或标准发布公告(复印件),或技术标准文本正本;

  (2)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关于组建标准化技术组织俄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关于批准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的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等证明材料等。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上述(一)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三)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上述(一)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标准化推进项目,并作为主要承担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条(申请审核)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标准化推进项目申请指南,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和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审核)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确定资助的项目,提出资助项目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涉密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上报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的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持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资金拨付按照项目进度进行。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审定资助的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明确规定项目完成的目标、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和拨付的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完成项目;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的,可以申请延期1年。经批准延期后仍未完成的,视情况停止资助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每年对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和范围应与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相一致,严禁超范围开支。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及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应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绩效评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结果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市科委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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