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项专门用于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创新基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
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申请须知。
一、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二、管理单位及服务机构
三、项目申请
四、评审和立项
五、合同签订和资金拨付
六、监理和验收
七、查询及投诉
第一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创新基金本年度重点支持范围是《200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所列的项目。
(二)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服务业参见重点说明);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范围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
2.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地方基金(资金)重点支持的重大项目;
3.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项目;
4.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不含);
5.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新项目;
6.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吸收再创新的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
7.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补贴资金项目;
8.为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
三、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一)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
(二)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四、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和类型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类型的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的一般项目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2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
3.创新基金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4.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
5.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创新基金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
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的执行期可以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6.有地方政府或部门的支持资金。对设立地方基金的地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35万元;未设立地方基金的地方资助金额不得低于创新基金支持的金额;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7.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二)贷款贴息的一般项目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2007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以2006年4月1日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设立地方基金的地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35万元;未设立地方基金的地方资助金额不得低于创新基金支持的金额;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4.企业和项目得到担保机构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创新基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三)技术转移项目
技术转移项目是由企业与技术研究单位共同实施的项目。从模式上重点支持以企业为核心的技术转移,即依赖企业原有技术水平,以企业为主,科研机构参与。这种模式有助于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从转移内容上,以工艺技术转移(改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技术转移(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及功能)两种方式为主;从转移方式上,注重支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需求为主体,企业和研究院所合作,共同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的技术转移方式;从支持方向上,优先支持以产业集群为基础的,能够为行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技术转移类项目。
技术转移项目应符合一般项目的基本条件,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7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地方支持金额不低于45万元。
(四)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应符合一般项目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项目;重大项目必须符合《指南》重点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承担重大项目的企业有高成长特性;创新基金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资助金额为100-200万元;地方支持金额应达到或超过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金额。
(五)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是支持创业初期、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但企业资金较少的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小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申请2007年小企业创新项目的企业注册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原则上应是在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内注册经营,且没有承担过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创新基金将选择由具备有专业孵化功能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包含软件产业基地)等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抚育能力的机构为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进行推荐。创新基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为每个项目40万元,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应等额支持,西部地区可以减半。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的认定和项目的申请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工作指引》执行。
(六)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贴资金项目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是通过政府补贴,对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针对中小企业的公益性技术服务进行补助。 2006年已首次支持该类项目。2007年将在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高,改变按服务机构属性支持。为重点考核服务机构是否发生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行为,通过制定规划,择优选定一批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并在确认的有效期内对这些机构开展的符合规定的技术服务行为进行持续性补贴。重点支持中央和地方共建具有行业特色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制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支持体现本地区的行业特色、发展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七)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
国务院在《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刚要若干配套政策》中明确提出: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2007年拟启动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包括:阶段性参股,即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参股方式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再向符合支持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跟进投资,即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符合支持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风险补贴,即对投资于符合支持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投资保障,即对创业投资企业重点关注的、符合支持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先期予以资助,促进企业达到投资标准,使创业投资企业完成投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章 管理单位和服务机构
一、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
2.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3.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等工作;
4.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5.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验收和定期报告工作;
6.负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二、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
(一)推荐单位是归口管理辖区内的创新基金工作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是推荐单位。
(二)项目组织单位是具体组织该辖区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地方评审和立项等工作。推荐单位同时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其它省以下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具备下列条件的部门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
1.经推荐单位同意并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2.已建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地方基金,能将创新基金项目评审立项后在地方基金计划中支持,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3.掌握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熟悉创新基金业务管理有关知识;
4.具有相应的网络工作条件和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
5.拥有相应的专家资源,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的能力;
6.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管理经费;
7.能够向相应的服务机构提供工作经费。
(三)职责和任务:
1.推荐单位应协助管理中心征集和推荐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地方专家库,同时为辖区内的项目组织单位开放专家库;国务院有关部门项目组织单位也要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在创新基金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并对相关信息及时维护;
2.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推荐服务机构,经推荐单位审核认定,报管理中心备案;
一个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推荐和管理一个或多个服务机构为其所辖地区提供相关服务;
3.项目组织单位对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及日常工作管理,协助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相应工作经费;
推荐单位承担对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对有违规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取消其资格,并报管理中心取消其备案;
4.负责对其所辖地区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
5.项目组织单位对辖区内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创新基金支持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通过推荐单位择优推荐给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推荐的项目须以正式立项文件(包括立项项目清单和地方基金支持项目的金额)报送管理中心,立项文件由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布;
未设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将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负责落实相关推荐项目的地方资助资金并填写推荐意见表;
6.项目组织单位对申请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将推荐项目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相关附件及企业注册信息、合同草本、推荐意见、地方专家评审意见等装订成完整一册邮寄到管理中心;
7.项目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需经推荐单位同意。推荐单位应将辖区内汇总的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8.推荐单位将辖区内所有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电子申请资料经国家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申报至管理中心(简称“一站式”申报);
9.推荐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管理中心上报辖区内年度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10.负责所推荐项目立项后的合同审核工作;
11.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三、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是从事为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机构由项目组织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审核认定和管理,管理中心备案。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工作指引》执行。
(一)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3.有相应的人员和由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提供的工作、管理经费;
4.熟悉国家的相关科技政策和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
5.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要求和范围;
6.具有良好的帮助企业完成相关注册、认定等工作的软、硬件条件和环境;
7.自愿接受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二)职责和任务
1.辅导和帮助企业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
2.协助项目组织单位完成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的征集、筛选、认证工作;
3.协助企业完成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身份注册及认证工作。主要包括:
(1)指导企业下载法律文书、依据系统提示填写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审查企业送交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等注册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可靠;
(3)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交的材料及信息审验合格后,在网络工作系统平台上对该企业进行初期激活;
4.为企业提供创新基金相关的政策咨询、申报流程的咨询、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企业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具体填报内容的咨询服务;
5.辅导和帮助企业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包括: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企业角色的相关要求和操作方法,指导企业了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平台,接受企业的咨询,熟悉相关的功能模块、指导企业进行相应的操作;依据以企业为核心的“学习型”申报流程,帮助企业在自主申报项目的过程中,清楚地了解各项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写作要点,指导企业独立完成项目的申报;
6.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认证工作,包括: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申请资料、相关附件等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申报材料中的文字、填写格式、有关内容是否清楚并符合有关规定;
7.公正、真实、准确地将完成审查认证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资料、相关附件、企业注册信息及合同草本等)报送项目组织单位;
8.受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委托,协助监理、验收本机构内立项项目。完成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
创新基金全面实行数字化管理系统,企业需通过登录“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一、申请时间
2007年度项目申请截止时间如下:
1.创新基金项目(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技术转移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 参加管理中心、地方联合评审地区项目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
2.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7月30日;
3.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贴资金项目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按另行通知时间执行。
申请截止时间以推荐单位上传电子申请资料日期为准。
二、申请程序
(一)注册
企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注册:
1.申请创新基金的企业,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在线填写企业注册信息;
2.下载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3.将企业注册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注册承诺书、企业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的复印件一并送交企业选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认证;
4.服务机构审验合格后激活企业身份,企业完成注册。如注册信息有变化,服务机构需确认后重新激活;
5.注册后没有申请国家创新基金的企业注册资料由项目组织单位每年年底一次性集中寄送管理中心备案。
(二)项目申请流程
1.完成注册的企业,按注册时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系统,选择申报项目栏目进行操作;
2.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了解和明确操作要求,并提交相关的承诺书和声明;
3.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填写申请材料(创新基金申报系统提供了详细的指标定义和解释、填报说明和要求、以及部分相关学习知识,企业完全可以独立完成填报过程;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具体的指导);
4.企业将填写完成的内容发送服务机构,同时将相关附件的书面副本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
5.服务机构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进行相关的修订工作;
6.服务机构将完成审查认证的资料报送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由项目组织单位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或由推荐单位明确支持金额后推荐;
对已设立了地方创新基金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要求对项目进行分档推荐:
(1)档次分为a档、b档、c档,其中专家评审分数在85分(含85分)以上定为a档;专家评审分数在75分(含75分)至85分定为b档;专家评审分数在65分(含65分)至75分定为c档,各档次内的项目财务专家评审分数必须在60分以上;
(2)地方对立项项目支持的资金额度与档次挂钩:a档不低于55万元;b档不低于45万元;c档不低于35万元。对评分较高的项目可以降档支持,但原则上只能降低一档,不得低于35万元。西部地区对项目的档次划分与其他地区一致,支持的资金额度可按上述规定减半;
7.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正式申报项目的电子申请资料和书面申请资料;
8.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将辖区内推荐的所有项目会同同级财政盖章、备案(此项工作要求12月15日前完成)。
9.国务院有关部门项目组织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把项目的有关材料在项目所在地的推荐单位备案,由推荐单位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项目申报材料
1.电子申请资料: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由推荐单位经科技部门户网站“一站式”申报至管理中心;
2.书面申请资料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地方立项文件、分档支持项目的清单(对再次申请项目加以标注);
(2)项目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资料(按电子申请资料打印的书面材料)、相关附件、企业注册信息、合同草本和推荐意见表、地方专家评审表等,按以上顺序汇总装订一套后寄至管理中心(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及推荐单位名称),由管理中心最终激活企业身份。
相关附件包括:
①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5年、2006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2007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2007年注册的新办企业,报送企业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②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⑤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文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技术转移项目在附件中必须提供已经签定的技术转移合同(2006年4月1日以后签定有效),国际技术转移项目需同时提供合同的中外文版本;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申请企业请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三、注意事项
1.各地推荐到管理中心的项目其地方基金支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地方基金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地方基金金额。
2.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管理中心只接受一个项目的申请,并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3.已获得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4.对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视同为企业无法提供。
四、重点说明
(一)一般项目
1.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对上一年度已经申请但未能立项而确认为是比较好的项目可再次推荐,但需进行情况分析,说明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和在本年度申请资料中所做重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总申请数的10%。2005年(含2005年以前)申请未获创新基金支持项目需在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重新立项(或地方资助)后方可再次申请创新基金。
2.对2006年度地方创新基金已立项,但未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以该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2006年公告的立项文件及2006年资金到位证明为准,可以直接申请创新基金。2006年地方立项支持的资金作为项目新增投资,视同为2007年地方创新基金立项支持资金,地方立项项目的支持资金额度、推荐要求与2007年一致。
3.更换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申请项目需在新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重新立项(或地方资助)后方可再申请创新基金。
(二)技术转移项目
1.技术转移项目的企业应符合创新基金支持的基本条件,与研究机构没有股权关系,管理人员也不受雇于研究机构;具有消化、吸收、应用成果的能力。研究机构属于下列类型:
①国外研究机构、大学、企业的研发中心;
②国内中央、地方省级研发机构、大学;
③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研发中心(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
④行业、产业基地所属的、面向特定产业集群的技术研发机构。
2.本年度优先支持以产业集群为基础的,能够为行业提供关键技术与配套服务的技术转移类项目。申报流程及相关要求同一般项目的申请;
3.项目由企业申请,申请材料中须提供研究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研究机构类型的有关证明、国际技术转移应提供技术转移方的相关资质、规范的技术转移合同,并详细论述技术转移合同目标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
4.创新基金资金主要用于:研究机构在技术成果向商业化转移过程中的技术完善费;企业对技术转移成果的消化吸收费;补充企业支付给研究机构的技术成果购置费及相关技术转移咨询费。
(三)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1 在促进传统产业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进程中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增值的、智力密集型的专业化服务类项目;
2.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应是一般企业单独完成成本高,须借助专业化技术服务手段来实现;
3.企业应具有较深的行业背景和技术优势,有成功服务的经历,有明确的企业(机构)客户服务目标群体,服务收入应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应是技术、知识和智力密集型企业,企业中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高级专业人员的比例不少于20%;
5.所提供的高技术服务应具有“应用性、集成性和系统性”的特点,有自主技术创新内容,能够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
6.本年度不支持科技成果与产品的交易和检测、科技(管理)咨询;服务对象为本企业(集团)成员或以会员费为主要赢利手段的服务等项目;
7.企业按照创新基金项目《指南》中高技术服务业的申报要求填写申请材料,附件中须附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一、项目评审和立项
(一)地方评审立项
1.设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要求由推荐单位建立地方专家库,对所辖区内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基金支持计划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至管理中心,地方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创新基金评审、立项的重要依据,地方专家的评审分数占有全部分数的一定比例,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对地方评审意见和结论负责。未列入地方基金计划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
2.未设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对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可不进行地方评审,但应按照创新基金的条件对项目择优推荐,明确对推荐项目的地方资助金额,填写推荐意见表;
3.申请重大项目必须是地方评审结果优秀,重点支持,且地方支持额度已达到或超过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的项目;
4.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小企业创新项目服务机构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对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先期支持后,经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推荐至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地方联合评审
为了促进国家创新基金与地方创新基金评审工作的有机融合,实现专家优势集成和资源共享,进一步优化创新基金项目评审方式,推动创新基金的评审工作下沉,在总结2006年度10个地区联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7年将继续开展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地方联合评审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联审)。
2007年联审试点单位将扩大至15家左右,联审时间在7月分两批进行。试点单位的选取原则是:建立了地方创新基金的地区;2006年度的地方评审工作做的比较规范;2006年度评审结果与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评审结果吻合度较高;2006年申请的项目数量适中,立项率高于2006年度平均立项率;专家库建设基础比较好;有一定的地区代表性,并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参加了2006年联审试点的10家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优先考虑。联审的有关工作安排,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文件为准。
(三) 管理中心评审立项
管理中心对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推荐的各类创新基金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项目审查、评审和立项:
1.对企业和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提交的申请资质审查及推荐材料审查;
2.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评估规范》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评审、评估,重大项目须采取实地考察、答辩等立项审查方式;对于有条件的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将尝试大赛选拔的方式。地方基金已支持的项目,其地方评审意见和结果,作为立项评审结果的组成部分;
3.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
4.确定拟支持的项目,报科技部、财政部批准;
5.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科技日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等相关新闻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
6.立项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管理中心受理项目异议。项目异议受理电话:010-63923550,E-mail:tous@innofund.gov.cn ;
异议期内,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实地审验、地方政府支持资金的落实。
7.在异议期后由企业、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和管理中心签订项目合同;
8.为能准确反映创新基金、地方资金支持以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资金拨付
创新基金项目的合同签订工作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进行,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一、合同签订和管理
1.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签订合同。自创新基金项目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完成立项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合同经管理中心核准盖章后生效,寄回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同时由推荐单位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订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合同各方,不得无故逾期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2.合同所涉及项目的主要技术路线、经济技术指标、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的完成时间等内容全部都是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并已经通过专家审查,原则上不能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修改。
3.为了维护立项项目合同的严肃性,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总体目标及实施阶段目标、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等)原则上不能修改。
4.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主要内容调整变更时,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不得在项目验收时补充办理。企业申请合同变更,在管理中心未做出正式答复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二、资金拨付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1.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首次拨款7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立项后首次拨款30万元,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其余资金;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有效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款8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其余资金。
2.管理中心根据每年立项项目情况分批编制项目首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首次拨款依据每一批项目的合同签订要求及实际合同签订情况上报首次拨款文件,无故逾期完成签订合同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拨款。
3.管理中心按照项目验收要求编制第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编制一次验收项目第二次拨款计划。一个年度的项目在实施两年后应完成验收,生物、医药类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在实施三年后应全部验收结束(如2004年度立项的项目应在2006年完成验收,2007年上半年根据验收结论编制第二次拨款计划;其余2004年度的项目则在2008年上半年全部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论编制第二次拨款计划。即在2008年上半年把2004年度所有立项项目验收完毕并完成第二次拨款。)。无故逾期完成验收工作的,原则上不再办理第二次拨款。
4.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首次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推荐单位应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落实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
第六章 监理和验收
一、监理
1.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单位(组织单位)原则上为基金项目的地方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企业在与管理中心、推荐单位签订合同后,就成为基金项目的承担企业。项目承担企业应接受管理中心及其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承担企业连续两次未按照规定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的,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验收
1.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由推荐单位负责,委托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验收材料,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管理中心将项目验收结果汇总后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2.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未经许可,没有按期验收的项目,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3.项目的验收是依据立项项目合同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承担企业有义务向管理中心提供项目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并配合核查。
第七章 查询和投诉
一、查询
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等可从创新基金网站上浏览查询,同时也可向服务机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和管理中心咨询。
企业提交申请后,可通过按注册时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系统,查询申请项目的状态信息;管理中心原则上不负责项目申请后的查询。
立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系统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
二、投诉
管理中心接收涉及创新基金项目推荐、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投诉和举报,并根据《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投诉和举报暂行办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党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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