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以下称《通知》)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启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本市2009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通知》有关要求,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材料受理时间
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复审材料受理从2012年3月23日起,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在5月底、7月底、9月底分三批进行复审。望符合复审条件的企业尽早在网上申报。
三、复审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四、复审企业应做事项和应准备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和《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原则是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名录为遴选“会计师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名单”(2008-2011年度名录),如不在名录的中介机构必须到上海市财政局登记备案);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五、复审业务流程
1、申报复审和受理
(1)根据认定时获得的用户填报号,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见填表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htm>,填报过程中注意保存,再次开机后,仍可以对未正式提交之前的保存材料进行修改,确认填报完成不再修改后网上正式提交,一旦网上正式提交后则不能退回
(2)网上正式提交后从网上打印(带有STCSM水印)申报材料并盖章后送到相关的业务受理部门,即企业税收由区县税务局征管的送到区县科委的业务受理部门,注册在高新区内的企业送到高新区各分园的业务受理部门(附:各受理地点汇总表 )。
(3)各有关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是指标审查,即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总销售收入比例、近3年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比例、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二是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扫描件、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对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并在网上确认,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汇总表(盖章)一并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2、审查及复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四)、(五)款进行复核,按《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价结果,对申请企业提出复审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备案及颁发证书
经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复审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新的证书编号后,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4、复审企业更名
(1)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已完成更名审批程序的,可进行复审。复审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企业,可以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
(2)需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手续的企业登陆“上海科技”网站或“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的“在线申报”栏目,在线填写、打印并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企业打印《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表格并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交至各区县科委、分园的业务受理部门,经核查无误后提交至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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