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目标和要求,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发展活力,积极开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浦东新区政府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根据《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和《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范围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单位。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如符合原有政策条件的,仍按原渠道享受相关政策。
二、支持事项
(一)鼓励创建各类创业创新空间载体(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对在2017年期间且自指南发布之日前已完成建设、购置孵化场地的众创空间,按孵化场地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同一主体只能申请1次。
对租赁孵化场地的众创空间,按2017年期间且自指南发布之日前已发生的孵化场地租金成本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建设、购置孵化器投资额是指建设、购置合同实际发生金额,按实际孵化场地面积核定。
实际孵化场地是指认定机构登记备案的孵化面积中实际用于孵化的面积。
孵化场地租金成本指实际孵化场地面积租赁成本减去入驻众创空间小微企业交纳租金的正数部分。
(二)鼓励小微企业向各类创业创新空间集聚(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鼓励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充分利用众创空间创业创新。
对入驻众创空间内的小微企业,按2017年期间且自指南发布之日前已发生的企业房租或工位租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
入驻小微企业指实际在众创空内连续工作的企业。
(三)鼓励创立众创空间品牌在全国布局设点和鼓励帮助市民创业就业的连锁化创业网点发展(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支持众创空间建设运营单位打造众创空间品牌,在全国开展布局设点,对2015年1月1日后在浦东新区设立或改扩建众创空间3(含)个以上、且在上海(含浦东)设立6个以上或在全国(含上海)设立15个以上的单位,综合评价其网点数量、投资额、空间面积、全国的辐射带动效应和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给予总额不高于100万元(含)的奖励。
鼓励帮助市民创业就业的连锁化创业网点发展,对依托品牌优势或创立品牌布点建设设施齐全的连锁化创业网点,帮助市民创业就业的企业给予支持,对2015年1月1日后在浦东新区设立或改扩建空间网点3(含)个、且在上海设立10(含)个以上的,综合评价其网点数量、投资额、空间面积、帮助创业就业人数等,给予总额不高于100万元(含)的补贴。
(四)鼓励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四新基地发展(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鼓励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创业集聚区发展,对2015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基地单位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基地单位的奖励从优不重复。
对2016年1月1日后获得市级“四新”经济创新基地试点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五)鼓励各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对2015年1月1日后新建或改扩建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和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综合评价其投资规模、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数量、地域辐射面等因素,根据其投资额(需提供专项投入审计报告)给予不超过10%的一次性补贴(国际合作项目补贴不超过12%),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采取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或补贴方式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免费、优惠服务(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对经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其2016年度服务企业的家数、内容、绩效、运营成本等因素,经评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新、质量、创业、人才和培训、投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和法律维权等服务。
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项目按照《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孵化器类项目按照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的相关政策执行,不能重复申报。
(七)支持小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申请、运用与管理,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牵头部门:区知识产权局)
对2016年1月1日后小微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给予补贴,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补贴3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补贴1000元/件。
对2016年1月1日后小微企业的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给予1万元奖励;首件商标获注册,并已实际使用的,给予5000元奖励。
对2016年1月1日后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2016年1月1日后实施中小企业微观专利导航项目,经企业申报,第三方评审,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多可奖励两项。
对2016年1月1日后小微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评估评价及财务成本等服务费予以资助,最高给予5万元资助。
(八)鼓励技术开发合作、技术成果交易和技术咨询服务(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鼓励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而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交易市场繁荣。
对2015年1月1日后生效的,小微企业经技术合同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按2017年期间且自指南发布之日前实际发生总金额的6%给予补贴,一家企业的该项补贴年度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2015年1月1日后生效的,小微企业经技术合同认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按按2017年期间且自指南发布之日前实际发生总金额的3%给予补贴,一家企业的该项补贴年度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鼓励新区企业利用境外创新资源发展(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鼓励自贸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含加盟空间)(下称“离岸基地”)、浦东新区众创空间利用境外资源预孵化创新项目,引导境外创新项目在浦东落地发展。
对在2017年期间且自指南发布之日前新注册落户在离岸基地和浦东新区众创空间内的境外创新项目数量,给予众创空间和离岸基地每个项目5万元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境外创新项目需实到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股东名单中持有长期海外居住证或外国国籍人员的海外人士。
(十)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牵头部门:区商务委)
鼓励浦东新区电子商务领域创业创新,对2016年1月1日后新认定或经复核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单位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2016年1月1日后新认定或经复核获得区级以上认定的跨境电商示范园区额外给予50万元奖励。对2016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十一)提升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且其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评估给予不超过其投资额10%的资助(获得上海市“专精特新”称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不超过其投资额15%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小微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且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上交税金近三年平均增长25%以上的小微企业,经评估列入浦东新区“中小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两年后,经评估达到培育目标的,再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清单
见附件2。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到浦东新区政务网站(www.pudong.gov.cn)、浦东中小企业网(www.pdsme.org)、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浦东知识产权局网(www.pdipa.gov.cn),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登录“小型微型企业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申报服务系统” (http://xwsczj.pudong.gov.cn),进行网上填报。
(二)材料准备
申报单位网上填报好项目申请表,并在线打印。
(三)推荐盖章
申报单位将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含附件)装订后递交到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镇,由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初审,核对申报条件符合性、材料齐备性和真实性后,盖章推荐,并填写汇总表,统一将材料递交至推进办公室。
(四)推进办公室汇总受理
各开发区、街镇将材料及所在区域项目汇总表递交到推进办公室,推进办公室将材料分类汇总,审核申报条件符合性和材料齐备性后,进入第三方评审等后续流程。
五、监督管理
(一)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项目凡已获得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政策支持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二)项目单位责任义务
项目单位有义务接受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按照要求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三)违规责任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六、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开发区、街镇受理和初审
受理时间: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受理地点和联系人:见各开发区、街镇受理点一览表(见附件3)。
(二)开发区、街镇汇总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报送时间:2017年10月13日前。
报送地址:临沂路128号501室。
联系人:王帆
联系电话:58811024*219
邮箱:pudong_xwqy@126.com
(三)咨询电话
区科经委:谈明强 58788388 *64519(事项1、2、9)
汪友华 28282215(事项3、4、5、6、11、12)
陈 超 28282687(事项8)
区商务委:丁映红 28282773(事项10)
区知识产权局:邱徐平 50755200*6627(事项7)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15702125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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