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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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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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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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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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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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精神,指导、规范风险投资活动,推动风险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提出以下意见;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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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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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范围 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范围为:由政府出资为主、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以及政府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独立出资或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并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 上述担保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安全、稳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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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规定所称的小企业,是指符合市统计局制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本市小企业。本规定所称的贷款信用担保,是指小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活动中,根据合同约定由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提供信用保证,保障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