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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4 14:5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五条  (资金属性)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资金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  (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产业升级配套的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项目(以下简称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级中小企业会展、市级中小企业专业培训等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三)国家明确支持的其他中小企业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项目、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奖励。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的额度)
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无偿资助的额度)
无偿资助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产业升级配套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
  (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三)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软硬件投资的30%;
(四)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奖励的额度)
奖励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评级费、法律服务费、审计费、担保费等中介服务费用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奖励包括业务奖励、保费奖励。业务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2%,保费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800万元。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区县配套)
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环保节能达标;
(五)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进行申报。其中,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凡向区(县)经委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产业特点、区域分布等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拨款申请)
  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支持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合同)
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经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管理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经费开支范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项目管理、验收等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从严控制。

  第二十八条  (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报送项目完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上交市财政局。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三十一条  (资金监督和审计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上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完工项目进行审计抽查。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9年5月22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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